河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9-29??来源:蔡园镇 字体:??打印???分享至:

河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四)款

2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对违反本省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变更及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申报审核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
(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
(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
(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4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 影视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编辑人:张余

审核人:任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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