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4

发布日期: 2022-07-25??来源:蔡园镇 字体:??打印???分享至:
231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5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5000-10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0000-20000元
232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事故后续未造成影响的 船舶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

较重 对事故后续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船舶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严重 对事故后续造成严重性影响的 船舶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233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参加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 1000-2000元

较重 未参加考核的 2000-4000元
严重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000-5000元
234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较重 2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严重 3个及以上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35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下 5000元

一般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6000-10000元
较重 取得船舶识别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10000-15000元
严重 取得船舶识别号12个月以上 15000-25000元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5000-30000元
236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5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1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000元
237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警告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5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000元
238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2000-5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5000-10000元
239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300元

较重 造成事故的 500元
240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5000-10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10000-20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0000-30000元
241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警告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暂停检验资格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242 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000-5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5000-15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5000-30000元
243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5000-15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5000-30000元
244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行政处罚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般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食品废弃物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较重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严重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245 对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轻微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一般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较重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严重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246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一次 1000元

较重 违规使用多次 1000-5000元
严重 违规使用且拒不改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000-10000元
247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00000元

一般 造成小事故的 100000-150000元
较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50000-200000元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整顿
248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00000元

一般 造成小事故的 100000-150000元
较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50000-200000元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整顿
249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50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50000-80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80000-100000元
250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一般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2000元

较重 造成小事故的 2000-5000元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5000-10000元
25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施工许可,依法制止后又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4万元的罚款
水运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8%的罚款
25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较重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25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25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25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25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
25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25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25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5日至10日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10日至20日,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部分非重要资料遗失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20日以上,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重要资料遗失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26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等行为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6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8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6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已开工建设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6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6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18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6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
26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6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5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6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6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6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7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27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轻微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严重 发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27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处25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73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般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给予警告

较重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严重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74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275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276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77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完全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拖延返工处理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进行返工处理就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27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现通知后及时改正、报送备案的 处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现通知后仍不改正、报送备案的 限期报送备案,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督促仍拒绝改正、报送备案的 限期报送备案,处40万元的罚款
27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5%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5%以上1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上15%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5%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28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般 对附属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较重 对50%以下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严重 对50%(含)以上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
281
(1)



























281
(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勘察、设计错误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一般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勘察、设计错误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的罚款
较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一般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较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一般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较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82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项目尚未实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重 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项目已完工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3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 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招标结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较重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284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中,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或在不同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重 设置障碍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已经实施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5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 文件已备案尚未发布公告的 给予警告

一般 已经发布公告可以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招标已完成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招标已完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6
(1)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条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般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86
(2)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87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5‰;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88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向投标无关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给予警告

一般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 处2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严重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4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89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已签订合同项目尚未实施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重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完工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0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项目尚未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重 项目已经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严重 项目已经完工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

291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能及时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处8万元的罚款

292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3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轻微 评标工作尚未实施能及时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从规定评标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及组成比例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重 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尚未结束的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已结束的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4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轻微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责令改正,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引发异议或投诉的 责令改正,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较重 对招标结果造成产生影响的 责令改正,禁止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 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2次以上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存在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295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签订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签订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2‰的罚款

一般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重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6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处中标项目金额3‰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

严重 在订立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

297 对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情形的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已产生实质性影响尚能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改正的 处2.5万元的罚款

298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招标工作已经开始尚未开标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已产生实质性影响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299 对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 未按照核准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尚可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招标方案未经核准尚可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 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0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因资金投入不足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影响,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罚款
301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处八万元罚款,撤职处分;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302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一项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两项及以上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一项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两项及以上且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303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严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罚款
30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制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30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处5000元罚款,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罚款
306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07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协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两项的;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08 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在同一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安全管控,界定安全生产管理边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较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严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09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仓库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满足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二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三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四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八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
310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订立协议减免安全生产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二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较重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限期未整改的 处五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严重 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八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311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两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的 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三千元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处十六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12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给予降级的处分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的 给予撤职的处分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13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处1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31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严重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0万元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较重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6万元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
严重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导致出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建设单位处4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24万元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监理单位未对多个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长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罚款
严重 前述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4万元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首次发现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且未对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造成明显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较重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5%的罚款
严重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31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两项以上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说明的或说明不详细无可操作性的;未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或签字不真实的;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较重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罚款
严重 因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说明或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8万元罚款
31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三台(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或未按要求封停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6万元罚款,降低资质资质等级或移送有关部门
严重 因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24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0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一项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罚款

较重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二项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三项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321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2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322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1.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3.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4.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2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四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业单位处14000元罚款
323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轻微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一般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较重 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严重 被查处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轻微 未造成物料遗撒的 责令改正,处2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般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1~5米或对路面污染1平方米以内 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较重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5~10米或对路面污染1~5平方米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严重 造成公路大面积严重物料遗撒距离大于10米或路面污染大于5平方米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编辑人:何克强

审核人:任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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