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营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列入本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二、审核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本镇法制审核科室。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并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二)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五、审核程序
(一)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1.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2.执法决定代拟稿;
3.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4.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5.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综合行政执法队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二)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综合行政执法队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决定。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六、责任追究
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队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人:刘铭
审核人:阎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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