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 | ||||||||
序号 | 原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执行标准 | 备注 | |
轻重 等级 | 具体表现 | |||||||
1 | 45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初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2 | 46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3 | 47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初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或者以暴力手段招揽旅客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4 | 48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5 | 49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擅自终止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终止三类、四类客运班线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终止二类客运班线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终止一类客运班线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6 | 50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设立的停靠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零二条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7 | 51 |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达2次(含)以上的;2、初次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次(含)以上的;2、初次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次(含)以上的;2、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8 | 54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9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7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8号令)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因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10 | 74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8号令)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不符合规定的 | 处7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不符合规定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不符合规定的 | 处9万元的罚款 | ||||||
11 | 226 |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的罚款 | ||||||
12 | 227 |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7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13 | 228 |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 ||||||
14 | 233 |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元罚款 | ||||||
15 | 234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 ||||||
16 | 235 |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 ||||||
17 | 236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7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18 |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对货运源头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对货运源头单位处3万元罚款 | ||||||
19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2次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3次及以上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
20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的 | 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2.5万元罚款 | ||||||
21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22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九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被查处 |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查处2次 |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查处3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查处4次(含)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23 |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9000元的罚款 | ||||||
24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25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26 |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严重 | 被查处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27 |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严重 | 被查处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28 |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一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物料遗撒的 | 责令改正,处2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较重 |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或沿途遗撒距离较短、对路面污染较轻、不需立即清理的 | 责令改正,处4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严重 | 造成公路局部严重物料遗撒或沿途遗撒一定距离、对路面污染不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7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特别 严重 | 造成公路大面积严重物料遗撒或长距离沿途遗撒、需要立即进行清理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29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二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 | ||||||
30 | 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 | ||||||
31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违反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 ||
较重 | 对附属工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监理单位处50万元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
严重 | 对主体工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监理单位处80万元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 ||||||
32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造成附属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主体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编辑人:赵学伟
审核人:李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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