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店子镇音像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0-30??来源:赵店子镇 字体:??打印???分享至:
为妥善保管公用器材,防止丢失、损坏,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的执法办案设备、器材均是为工作而配备,不得挪作私用。亦不得外借他人使用。科室之间因公借用,须报请执法队长批准。

2.所有设备、器材均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保管,责成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因公使用,需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填写《执法办案器材借用登记表》。使用后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在个人手中滞留。

3.设备、器材使用者应对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有所了解,爱护器材设备,科学、合理地使用,妥善保管。不得盲目拆卸。

4.确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留用设备、器材者,可办理长期借用登记手续,暂由使用者负责保管、维护,待工作结束后交回。

5.保管人员应对所有设备、器材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及时催还外借的设备、器材。

6.借出和交还设备、器材时,管理人员应对其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或部件丢失应及时向执法队长报告,查明原因。却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人员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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