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缴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国家限定行业除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用人单位吸纳社保及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补贴)并给予相应期限内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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